长白山景区提升改造项目
招标公告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招标编号:CBS20250324FJSZ01001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长白山景区提升改造项目已由长管经发社会〔2024〕79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为自筹资金,项目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项目名称:长白山景区提升改造项目。
2.2建设规模:本项目为长白山景区提升改造项目,主要改造配套基础设施。改造主要内容包括:改造景区内木栈道及配套平台15处长约 15 公里,储备库及卫生间外立面改造约 2000平方米、维修卫生间屋面防水约800平方米,增设游客避雨棚约8处、旅游卫生间2座、休息平台、游客座椅、廊架、VIP 通道两侧围墙等。
2.3招标范围: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包含全部施工内容。
2.4工程建设地点:吉林省长白山景区内。
2.5计划工期:2025年5月15日-2025年12月31日。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省市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合格工程。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资金、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注: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已公告通过延续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正常参加招投标活动;2.吉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吉建管〔2023〕23号)文件执行;3.其他省(市)核发的资质涉及有效期届满有效期延续问题的,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投标文件内须提供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官方网站发布的准予延期的文件截图及网址,否则不予认定。)
3.3拟派出的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无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须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内,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2024年1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须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人员信息内,均为本单位在职人员,提供2024年1月1日至今任意1个月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已退休的人员应附退休相关证明材料),未经招标人允许不得更换。
3.4业绩要求:投标单位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至少完成过类似业绩一项(以完成时间为准);
业绩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业绩认定,应当采用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在省域外的业绩认定,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要任何权限即可在工程所在地的省级及以上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需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执行吉建[2017]12号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涉密工程招标评标业绩认定的补充通知》的规定;
3.5信誉要求:
(1)拒绝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2)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未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在近三年(2022年1月1日至今)内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拟任的项目经理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上有行贿犯罪行为;
3.6财务要求:财务状况良好,同时提供以下①②材料:
①2021年-202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如投标人成立日期在2021年-2023年之间的,提供从成立之日起到2023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②2024年1月1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
注:如投标人在2024年1月1日后成立的,只提供成立之日至今的财务状况良好承诺即可;
3.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8执行《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吉建管〔2018〕28号)文件要求,对年度信用评价为不合格的企业,禁止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取消评先选优资格;
3.9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10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所提供的所有证件均需在有效期内且注册单位名称与投标人的名称一致,如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否则不接受其投标人参与本次招标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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